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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认定主从犯的规则

来源:汶上县律师网  作者:汶上县律师  时间:2014-11-05

  我国刑法按作用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按其作用分为主犯与从犯,由于共犯理论及司法认定的复杂性,检察机关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时,存在认定主从犯不统一的问题。但基于检察机关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所需、主从犯认定是部分共同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之必须且有利于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及提起抗诉等考虑,检察机关有必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主从犯。审查起诉阶段认定主从犯的规则是怎样的呢?尽在下文:

  (一)主从犯的区分标准

  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二种方法,一是分工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二是作用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

  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二条规定确立了区分主犯与从犯的标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但同时也兼顾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即将分工分类法中的组织犯纳入主犯范围中,将帮助犯纳入从犯范围中。

  依据前述规定,主犯主要包括两种人: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可以称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以称为其他主犯,包括在犯罪集团中非首要分子但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种。从犯亦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二)主犯的认定规则

  在我国采用的作用分类法中,主犯的认定较为复杂,而且认定了主犯即能更好地认定从犯,从而有效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主犯的认定,可以分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和其他主犯的认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首先是正确认定犯罪集团,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一界定指明了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限制、组织性和目的性等特征,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集团即可考虑其组成人员是否达三人以上、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否以犯罪为目的。其次是确认首要分子,根据刑法之规定,凡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实际案件中,需要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组织成立犯罪集团、是否在集团犯罪前进行阴谋策划、是否集团犯罪时幕后坐镇指挥或亲临现场指挥,满足其中之一要件者即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其他主犯的认定,可以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犯罪集团中虽不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但受首要分子的领导、指挥,在集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另一种是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主犯的人包括:犯意的发起者、犯罪的纠集者、犯罪的指挥者、犯罪的主要责任者、犯罪的重要实行者。同时,认定其他主犯应注意如下几点:一是结合犯罪分子的主观客观因素来综合认定主犯;二是认定主犯要综合灵活地进行;三是主犯是指某一具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不能把作案次数多者作为主犯。

  (三)从犯的认定规则

  认定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只有那些实际参加共同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其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才能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司法实践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的地位,通常不参与犯罪活动的策划;(2)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3)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或服从;(4)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5)财产犯罪中,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

  认定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应首先明确其与前述从犯的差别不在于两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在于非实行犯与实行犯的区别,即其是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实践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如下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四)起诉书的表述规则

  审查起诉阶段应对主从犯进行认定,但此种认定如何在起诉书中进行表述则是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具体如下:

  1.在指控事实部分,既要按一般事实陈述要求,围绕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特殊的犯罪构成或犯罪特征,写明犯罪事实的“七要素”,即主体、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与动机、危害后果,又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陈述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过程,如何人提起犯意、何人纠集、何人主动参加何起犯罪事实、何人如何帮助完成犯罪行为等。

  2.主从犯的认定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应在法律适用部分,依据我国刑法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对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同时对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量刑作出选择。例如,认定从犯时,因为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二种,应选择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还是辅助作用,同时选择其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在起诉书中明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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