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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故障频发 法院判商家更换

来源:汶上县律师网  作者:汶上县律师  时间:2014-11-05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质量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东台市新华有限公司以同型号同规格或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笔记本电脑更换原告在其处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如不更换,则原告储某向被告退回笔记本电脑,被告东台市新世纪公司退还货款8600元。

  储某称,2007年7月13日,我以86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笔记本电脑1台,但使用过程中故障频发。起初无法正常关机,至2008年1月2日系统彻底无法关机。被告送至南京维修站换了主板,当月10日又发生故障,被告更换电池、重装系统后不到1月,电脑开机又不能正常启动。我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或换货。

  被告东台市新华有限公司辩称,在一年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该笔记本电脑并没有出现《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电脑现在虽有开机不能启动、无显示等故障,但已过了一年的三包有效期,故不同意退换。

  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在1年保修期内,接连发生故障,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故被告应当对原告在其处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予以更换或退货。关于被告辩称,在一年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电脑没有出现《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法院认为,“性能故障表”所列“故障现象”是概括性的,该电脑在一年包修期内更换主板和电池,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应当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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